行政审批事项一:销毁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 |
设立依据: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第204项。 审批要件及依据 1、销毁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书面申请(一份); 2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批准文件(一份); 3、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销毁档案的文件(一份); 4、拟销毁档案的目录(一份)。 以上4项审批要件,依据《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》第八条第二项拟定。 第八条第二项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,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,企业主管部门批准,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,方可销毁。销毁档案需第二人以上监督销毁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销毁清册永久保存。 |